question-icon 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最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虚构了个项目还收了保证金。我就很疑惑,这种行为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啦?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判定的标准又是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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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在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比如根本没有打算实际履行项目,收取保证金后就隐匿行踪、挥霍资金等,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某人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厂建设项目,收取他人的保证金后用于个人消费,且没有任何履行项目的实际行动,这就体现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客观行为来看,虚构项目本身就是一种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如果通过这种虚构行为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交付了保证金,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关于“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有一定的金额标准,但具体数额可能因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然而,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构了项目,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是为了临时周转资金,并且有积极履行项目的准备和行动,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顺利进行,那么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例如,企业为了获取资金启动一个新项目,在项目筹备过程中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暂停,但一直与交付保证金的一方保持沟通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总之,判断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是否属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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