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房款协议合同有效吗
我在参与工程建设后,和开发商商量用工程款来抵一部分房款,双方打算签个协议。但我不太清楚这种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心里有点没底,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看,这种工程款抵房款的协议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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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房款协议合同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房屋买卖协议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协议合法有效。这其实就是双方对各自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协议效力不同: 如果是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抵房” ,因为工程尚未实际开工,无法明确抵债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市场估值,也无法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金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此时以房抵款条款的效力。若后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该条款缺乏可履行性,法院通常不认可其在工程款最终结算中的效力 。 施工过程中到结算办结前约定“工抵房”,此时工程款金额待定,这种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为避免架空流押禁止规定,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除非完成明确结算且债务已届履行期。在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至多起到担保功能。 办理完竣工结算后签订“工抵房”协议,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基本确定,以房抵款协议可履行性提升。只要排除主观恶意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可认定协议有效。 相关概念: 流押: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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