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是否计入其他费用?
我在行政事业单位做财务工作,在处理残保金账务时有点拿不准。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的残保金到底该不该计入其他费用,想了解一下在财务处理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计入其他费用是否合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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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残保金的会计处理有相应规定。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应计入“业务活动费用”或“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业务活动费用”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残保金是与单位主要业务活动相关而产生的,通常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如果是由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产生的残保金,则计入“单位管理费用”。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残保金一般不计入“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比如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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