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离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首先,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判断离婚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关键看以下几点:一是协议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订立。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比如一方被威胁才签了协议,那这份协议就可能因违背真实意愿而效力存疑。二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股权代持协议内容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那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代持协议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就属于无效情形。三是是否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原则。若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通过代持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等,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一方代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时分割,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所谓“股权代持”是另一方为逃避分割股权而为之。比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人没有实际出资,是夫妻另一方为了不让配偶分割股权而安排的代持,这种情况下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另外,如果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依据协议享有对股权的权益,但名义出资人对外是公司股东。若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虽然构成对实际出资人的侵权和对代持协议的违约,但不影响其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过,如果受让人知道名义出资人是代持且无权处分,或者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追回股权。 相关概念: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其他人达成协议,由后者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前者履行作为股东所应该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人,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来实现对股权的控制。 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未出资或仅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