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的人就是失信人员吗?
我有个债务纠纷,对方把我申请执行了。我想知道,被申请执行是不是就意味着我成了失信人员啊?我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并不是不想还钱,我很担心这会对我产生不好的影响,想了解下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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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失信人员。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被申请执行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迫使对方履行义务。而失信人员,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符合一定情形的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只有当被申请执行人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时,才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失信人员。如果被申请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者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努力履行义务,就不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所以,被申请执行和成为失信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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