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是否等同于相对不起诉案件?
我不太清楚免于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案件之间的关系。想知道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在实际法律判定中它们有啥区别,比如在我的案子里,如果最后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那和相对不起诉是不是一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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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案件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也被叫做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案件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法院的刑事审判,在程序上就终止了刑事诉讼。 而免于刑事处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表明,免于刑事处罚是经过法院审判后的结果,被告人已经被认定有罪,只是最终在处罚上得到免除。 由此可见,相对不起诉是在起诉环节终结诉讼,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法院定罪;而免于刑事处罚是经过法院审判后,被告人被认定有罪但不给予刑事处罚。所以,免于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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