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的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发票?
我公司请了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支付了一笔评审费。现在财务在处理这笔费用时,我有点拿不准是否需要让专家提供发票。不清楚在法律规定上,支出专家评审费到底需不需要发票来作为入账和税务处理的依据,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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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支出的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发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简单来说,发票就是一种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专家是以个人身份提供评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通常是需要取得发票的。专家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凭此发票公司进行入账和税前扣除。 不过,如果每次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不一定非要取得发票。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支出专家评审费需要发票,但在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时,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代替发票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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