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了对方才来要抚养费,这种情况合理吗?
我和前妻离婚十年了,最近她突然来找我要孩子这十年的抚养费。离婚时我们没约定抚养费的事,这些年她也没提过。现在她来要,我不知道应不应该给,也不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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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除。 回到“离婚十年了才来要抚养费”这种情况,虽然离婚时可能没有约定抚养费或者一方没有主张抚养费,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确实需要生活、教育等费用的支持。如果子女现在仍然未成年或者虽然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那么其要求支付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只要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不过,在实际处理中,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抚养费的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对于已经过去多年的抚养费请求,可能不会全部支持。比如,有些法院可能会支持起诉前一定年限内的抚养费。但总体来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有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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