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属于拆迁协议?

我家这边要进行土地征收,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我不太明白这个土地征收公告和拆迁协议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征收公告能不能就当成拆迁协议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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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不是拆迁协议,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土地征收公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依据法律规定,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政府单方面作出的,主要起到通知和告知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目的是让被征收人知晓土地征收这一事实以及相关的征收事项。 而拆迁协议则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土地征收公告不能等同于拆迁协议。土地征收公告是征收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起到告知作用;而拆迁协议是双方就拆迁补偿等事项达成的具体约定,具有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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