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期间法官已调查完了,再举证是否有效?
我正在打官司,现在法官已经完成调查了。但我突然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证据,不知道这个时候再向法院举证还有没有用,会不会因为法官调查结束了就不采纳我的证据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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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司期间法官调查完之后再举证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如果在法官调查结束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属于在举证期限内客观上无法取得,而在法官调查后才发现的新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该证据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是合理的新证据或者用于反驳对方、补正已有证据瑕疵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来让当事人提交。 然而,如果当事人是因为自身原因,比如疏忽大意,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并且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在法官调查结束后随意提交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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