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否属于法定中断?
我遇到了一些纠纷,听说在法律上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我前段时间去信访反映了这个纠纷的问题,现在想知道信访这种行为能不能算做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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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计算的诉讼时效因为某些特定情况暂停了,等这些情况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关于信访是否属于法定中断,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一定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信访行为本身是否能认定为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信访的内容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权利义务纠纷,要求解决与义务人之间的争议,且能够证明权利人有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当信访部门将相关问题反馈给义务人,且有证据表明义务人知晓该情况时,这可以视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 然而,如果信访的内容与权利义务纠纷并无直接关联,或者仅仅是表达一些诉求但未明确指向与义务人之间的具体争议,那么就很难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为法律要求的是权利人积极且明确地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信访就一定属于法定中断,要结合信访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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