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轻微是否不予处罚?
我开了一家小超市,前两天检查时发现有几包零食刚过保质期不久,数量也不多,属于比较轻微的情况。我很担心会被处罚,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食品过期轻微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不予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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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食品过期轻微是否不予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里涉及几个关键概念。“违法行为轻微”,通俗来讲就是违法行为的程度比较轻,比如过期食品的数量很少、刚过保质期不久等。“及时改正”指的是在发现问题后,迅速采取措施处理,像将过期食品下架、销毁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说过期食品没有被消费者购买食用,没有对消费者的健康等造成损害。 对于食品过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但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条件,监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决定不予处罚。比如一家小便利店,偶尔发现一两包刚过保质期的饼干,店主发现后马上就下架销毁了,也没有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不适等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但具体是否不予处罚,最终要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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