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药物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口服药,吃了之后就过敏了。我不太清楚这种因为口服药物导致过敏的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医疗事故,想了解下判定的标准和依据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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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口服药物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得满足几个条件。一是主体得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是他们在医疗活动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是存在过失;四是这种过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对于口服药物过敏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在开药前按照规定询问了患者的过敏史,患者隐瞒了真实情况,从而导致药物过敏,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过敏。 但要是医务人员没有询问患者过敏史,或者明明知道患者对某种药物过敏还开具相关药物,结果导致患者过敏,这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因为他们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存在过失行为,并且造成了患者过敏这种人身损害。 所以,口服药物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患者过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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