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表是否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我在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最近在整理凭证时,对工资结算表的归属有些疑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不是外来原始凭证,这关系到后续的账务处理和凭证分类,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工资结算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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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的概念。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而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 工资结算表是企业内部自制的,用于记录员工工资计算和结算情况的表格。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工资核算制度和员工的出勤、绩效等情况编制的,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工资管理和核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而工资结算表是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其来源并非来自外部单位,不满足外来原始凭证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这一关键特征。 所以,工资结算表不属于外来原始凭证,而是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工资结算表就是企业为了核算员工工资而自行填制的,仅在企业内部使用,符合自制原始凭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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