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监护人是强制的吗?
我家里有个患有精神病的亲戚,现在大家在讨论谁来当监护人。有人觉得这是强制的,必须得有人承担,也有人说可以协商。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精神病监护人是不是强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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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精神病监护人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但也有相应的规则和程序。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精神病监护人。精神病监护人就是对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生活、财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这一概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监护人的确定有明确的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子女则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这些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即在这些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按照顺序有义务承担起监护责任。比如,当精神病人的配偶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时,就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 然而,这种强制并非绝对。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能够就监护人的确定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确定监护人也是被法律允许的。但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此外,如果存在有监护资格的人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措施。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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