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自己交社保是否属于在职?
我是一名代课老师,学校没有给我交社保,一直是我自己交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算在职人员吗?我不太清楚自己交社保和在职认定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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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代课老师自己交社保是否属于在职,需要从“在职”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 “在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代课老师而言,如果其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实际在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即使是自己缴纳社保,也应认定为在职。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存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意味着只要代课老师开始在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就已经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学校有义务为代课老师缴纳社保,老师自己交社保只是一种无奈之举,并不能改变其在职的事实。 不过,如果代课老师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实际的教学工作安排,仅仅是自己交社保,那么可能难以认定为在职。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有实际的劳动行为和相关的合同约定等要素。综上所述,代课老师自己交社保,在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属于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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