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增金额与加计扣除金额是否一致?


纳税调增金额和加计扣除金额是两个不同的税务概念,它们并不一定一致。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纳税调增金额,是指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简单来说,就是会计上算出来的利润和税法认可的利润不一样,有些费用会计上扣了,但税法不让扣或者不能全扣,这部分就需要加回来,增加要交税的利润。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上全额计入费用,但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就要做纳税调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存在这些情况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加计扣除金额,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基础上,再额外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如75%或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如175%或200%)在税前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从定义和计算方式来看,纳税调增是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加计扣除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者的目的和作用完全相反,通常情况下纳税调增金额与加计扣除金额是不相等的。不过,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数值上相等的巧合,但这并非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