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医鉴定有时间期限吗?
我遇到了一些事情需要做法医鉴定,但是因为一些情况耽搁了一段时间,心里很担心现在去做会不会已经过了规定时间,想知道做法医鉴定在时间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因为时间问题影响鉴定结果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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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医鉴定是有时间期限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时间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其次,从司法鉴定机构的一般规定来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要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且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此外,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那么就从其约定。还有,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总之,做法医鉴定一定要关注时间期限,避免因超时而影响鉴定结果以及后续的权益维护等相关事宜。 相关概念: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进行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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