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建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家房子被拆迁了,开发商给了还建房产。我不太清楚这种拆迁还建的房产在税务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话又该怎么计算,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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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房产在增值税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拆迁还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对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拆迁还建房产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具体的计算和缴纳方式要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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