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块不太清楚。想了解在江苏这边,到底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自己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借款,不知道会不会被算进去,所以想详细了解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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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一定法律标准。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这笔钱,那自然都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很多方面,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 、子女教育费用等正常家庭开销。这是因为这些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花费,夫妻双方都有份。 最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借款用于企业发展等情况。若债权人无法证明,那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共同债务认定时,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各种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定。总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看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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