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纠纷里,手里有一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想把它们作为证据。但不太清楚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比如什么样的电子数据能被法院认可,该怎么保存提交这些数据。想了解下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解释具体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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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通俗来讲,像我们日常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法院会依据第九十三条来判断其真实性。比如会查看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等。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篡改、不完整等情况,其证明力可能会大打折扣。 另外,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就要求我们在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时,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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