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以地域来确定的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地域确实是确定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哪个法院有权来审理这个案件。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确定管辖权的方式,地域管辖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体现了地域因素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的重要作用。 例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某城市履行,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该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就可能具有管辖权。 然而,除了地域管辖,还有其他确定管辖权的方式。比如协议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由某个特定的法院来管辖他们之间的纠纷。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种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综上所述,地域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