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管辖有什么规定?
我遇到了一个涉外的案子,不太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我想知道在我国,涉外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是有特殊的法院来专门处理,还是和普通案件一样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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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管辖指的是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该案件的规则。涉外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等情况。 我国法律对涉外案件管辖有一系列详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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