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指的是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涉外、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国内普通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一致的。比如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外国企业产生纠纷,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代表机构或者营业场所等可以确定住所地的情况,就可能适用该规则。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一个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在中国交付,那么中国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第三,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确保这些重要合同纠纷能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 第四,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某一特定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于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顺利解决涉外民事纠纷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遇到涉外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