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庭审调查结束前具体是指什么呢?
我最近涉及了一个劳动仲裁的案子,对于举证期限不太清楚。尤其是这个举证期限到庭审调查结束前的规定,不太明白到底怎么界定这个时间,也不知道这期间我要做些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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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举证期限是庭审调查结束前”主要有以下含义: 首先,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贯穿于受理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前这段时间,通常为15个工作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通知书。例如,若仲裁委在6月1日接到申请并受理,那么从6月1日开始算,之后15个工作日内通常就是举证期限。 其次,从当事人责任角度看,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所有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就需要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等。 再者,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虽然原则上是上述的时间范围,但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可能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 最后,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提出书面延期举证申请,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该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但这一原则体现了劳动仲裁需依据事实进行,而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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