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复议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家这边涉及征地,签了补偿协议后,感觉有些补偿不太合理,听说能申请复议。想具体了解下征地补偿协议复议都有哪些规定呀?比如啥时候能申请,向谁申请,复议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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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复议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征地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法律依据是相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及行政复议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对补偿等情况有异议时有救济途径。 其次,关于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效率较高,能快速处理案件;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则能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事实,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再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这是为了确保复议程序不会无限期拖延,保障当事人能及时得到处理结果,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情况下,当事人的复议及诉讼权利。 总之,征地补偿协议复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各方权益和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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