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否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块单独估价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在不清楚在会计处理上,这块土地需不需要计提折旧。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块土地到底要不要计提折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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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不计提折旧的。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这是基于土地的特性决定的。土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产,它不会像其他固定资产那样,随着使用而发生物理上的损耗或者价值的减少。一般的固定资产,比如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等,会因为使用、时间推移等原因,其价值逐渐降低,所以需要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它的使用期间。而土地具有不可毁灭性,它的价值通常不会因为正常使用而减少。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就从会计准则层面明确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需要计提折旧。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企业所得税法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算的折旧不得扣除。这也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强调了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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