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征地补偿人头如何计算?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怎样认定?
关于征地补偿人头的计算:
首先,征地补偿人头的计算并非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来说,是根据实际人口数量来计算安置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一些农村集体所有制地区,人头补偿通常是为了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权益,弥补因土地征收可能失去的生活来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具体征地情况。比如有的地方会规定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满一年、在本市名下无其他住房或名下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 。
接着说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的认定:
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划拨土地取得有特殊性质,没有经过出让手续就抵押,不符合规定。
未依法征用国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集体土地有其特殊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就抵 押是不被允许的。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而将土地用权进行抵押,且已按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记手续,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这种情况说明虽然没有完全按出让合同投资开发,但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无其他违法,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以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无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这是考虑到历史情况和当时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又与第三方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后一抵押权人在清偿顺序中的地位优于前一抵押权人。也就是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在受偿顺序上更优先。
相关概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以此确定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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