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措施与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与方式有多种。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从根本上明确了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的权益。
其次,在承包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指出,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不过,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再者,登记也是一种重要保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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