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现在是否有证据以及该怎么补偿?
征地拆迁是有相关证据的,在征地拆迁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如下:
- **被拆迁方需收集的证据**:
- **房屋产权证明**: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这是证明房屋归属的关键证据。
- **房屋相关信息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性质(比如是住宅、办公还是商铺)、建筑面积等方面的证据。
- **权益证明**: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例如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益声明等。
- **时间证据**: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 **补偿协议及裁决书**: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要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需提交裁决书。
- **拆迁方相关证据**:
- **审批许可类**:例如拆迁许可证、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
- **公告及丈量报告**: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 **费用支付凭证**: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等。
- **安置房屋资料**: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目以及每项的具体标准,由市或者县级政府依法批准过后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来计算。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房屋价值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其他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具体范围;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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