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势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前段时间受伤做了伤势鉴定,可我对鉴定意见不太认同。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我这种对伤势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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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势鉴定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伤势鉴定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相关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伤势鉴定。伤势鉴定是指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人体损伤的程度、原因、后果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用作证据的伤势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通常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针对一些遗漏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鉴定;而重新鉴定则是重新委托新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伤势进行全面的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例如,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如未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等,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伤势鉴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可以参照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重新鉴定等。 总之,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伤势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都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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