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仲裁有哪些法律依据?


恶意仲裁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滥用仲裁程序等手段提起仲裁,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角度来看,该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恶意仲裁,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仲裁结果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若恶意仲裁导致出现上述情况,受损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责任。恶意仲裁行为本质上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恶意仲裁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受损方有权要求恶意仲裁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比如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恶意仲裁的罪名,但如果恶意仲裁过程中涉及到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可能会触犯伪造证据罪等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