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有哪六种情形?


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指仲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决定不接受该申请并进行仲裁程序的一种处理结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六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仲裁机构就没有权力对纠纷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种是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同的仲裁委员会有其特定的受理范围,一般来说,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就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些不能仲裁的情形。 第三种是仲裁请求不明确或不具体。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希望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必须清晰明确。如果请求模糊不清,仲裁机构就无法确定具体的审理对象和范围,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仲裁。比如,申请人只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没有说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这样的请求就不明确。 第四种是仲裁时效已过。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通过仲裁获得胜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是申请人与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该纠纷的直接影响。如果申请人与纠纷没有直接关联,就不具备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 第六种是仲裁申请的材料不齐全。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的材料,如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如果材料不齐全,仲裁机构可能无法对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处理,从而不予受理。一般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