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条和欠款条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涉及借钱和欠钱的事儿,别人给我写了条,有的写的借款条,有的写的欠款条。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条子在法律上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追讨欠款的时候,它们的效力、适用情况等方面会不会有差别?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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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和欠款条虽然都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但在法律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款条主要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为了明确这个借贷事实而写下的条子。例如张三借给李四 5000 元,李四就可以给张三写一个借款条,证明这是一笔借款。而欠款条的形成原因则较为多样,它可能基于买卖、租赁、劳务等多种法律关系。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没有及时支付货款,这时乙给甲写的就是欠款条,记录下因买卖货物而产生的欠款事实。 其次,它们在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上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借款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在这个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欠款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一般从欠款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再者,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当发生纠纷时,持有借款条的债权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因为借款条本身就能比较直接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持有欠款条的债权人,除了要证明欠款事实外,通常还需要举证证明产生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比如是因为买卖、劳务等原因产生的欠款,举证责任相对较重。 总之,借款条和欠款条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形成原因、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在经济活动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使用这两种条子,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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