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侣赠送的财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对象谈恋爱的时候,互相赠送了不少财物。现在我们打算分手,就想知道这些赠送的财物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分手后需不需要归还啊?我有点担心这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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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侣赠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情侣之间赠送财物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其性质和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一些具有日常性、小额的财物赠送,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一般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比如情侣之间互送的鲜花、小饰品、日常的餐费等,这些财物的赠送往往是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正常开销,在法律上视为一般性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赠与,分手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其次,如果赠送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情况则有所不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通常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例如,男方给女方赠送了价值较高的彩礼、房产、车辆等财物,其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结婚。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赠与财物的价值、赠与的时间和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 此外,如果赠送财物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例如,一方以虚假的身份与另一方谈恋爱,并骗取对方赠送了大量财物,这种情况下,受赠人的行为构成欺诈,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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