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有关的快递费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日常业务中经常会产生快递费。我不太清楚这些和经营业务有关的快递费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比如能不能税前扣除,快递损坏赔偿方面有没有特别规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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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快递费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快递费,通常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快递费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只要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合理性原则,就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需要留存好快递费的发票等相关凭证,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如果快递物品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寄件人的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快递物品的损坏或丢失负责,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此外,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也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通过填写快递单等方式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快递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快递,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等,寄件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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