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想在合同里约定管辖权,但是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知道约定管辖权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之后因为管辖权的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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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该案件。这样做可以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应该去哪个法院解决,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约定管辖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双方要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写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内容。口头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书面约定更具有确定性和可证明性。 其次,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居住或者登记注册的地方;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合同签订地,即双方签订合同的地方;原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居住或者登记注册的地方;标的物所在地,就是合同所涉及的物品所在的地方。选择这些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是为了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和审理案件。 最后,约定管辖权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来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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