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约定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将来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审理。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约定管辖都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约定管辖无效: 第一,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比如将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第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冲突,该约定无效。 第三,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模棱两可,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该约定管辖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只约定由某地的法院管辖,但该地有多个同级法院,无法明确到底是哪个法院。 第四,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争议毫无关联的法院,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