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下来之前的会议是什么会议?


在判决下来之前的会议可能有多种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 首先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在开庭审理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较多证据和争议焦点时,法院就可能组织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法院可以提前梳理案件的争议点,确定庭审的重点,提高庭审效率。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繁多,通过庭前会议可以让双方明确哪些证据存在争议,哪些证据没有异议,这样在庭审时就可以集中精力审理有争议的部分。 其次是合议庭评议会议。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会对案件进行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会议主要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最终形成裁判意见。这个会议是不公开进行的,目的是确保合议庭成员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外界干扰,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此外,还有可能是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职能。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通常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等组成,他们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讨论,最终作出决定。这种会议一般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比如一些涉及新类型犯罪或者重大民事纠纷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