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冷静期给了另一方钱,对方又不去登记会怎么样?


在离婚冷静期给了另一方钱,而对方又不去登记,这种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在冷静期届满后未去登记,那么离婚登记申请就视为撤回,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接着说给钱的性质。如果这笔钱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比如是作为财产分割、补偿等给对方的,而现在因为对方不去登记导致离婚无法实现,那么这笔钱的给付基础就不存在了。从法律角度看,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给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 然而,如果这笔钱是在日常生活中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给对方的,例如是在节日、生日等时候给予的,并且没有附加以离婚为条件等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一旦完成,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除非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给钱的一方需要先明确给钱的性质和用途,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