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不登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房屋租赁登记又有哪些条件呢?


首先来说说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处罚情况。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着讲讲房屋租赁登记的条件。一是涉及主体方面,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都在范围内。二是从租赁行为本质来讲,就是出租人把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结束后把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这种行为。三是一些特殊情况,像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也纳入租赁管理。四是时间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另外,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当事人要向区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比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等。不过存在一些主管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租赁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等。 相关概念: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的一种手续,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 变相租赁行为:就是表面上不是传统意义的租赁形式,但本质上具有租赁性质的行为,像上述提到的承包经营、合作合伙不参与经营获取收益、无偿提供房屋使用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