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细分的?
我想了解下关于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量刑方面是怎么具体划分的。我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这方面的事,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量刑的,想知道不同情节下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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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刑法》中并没有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规定的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简单来说,就是以赚钱为目的,不遵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法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或者进行倒卖,而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 对于自然人犯此罪的情况:一般情节严重时,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罚金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就按此标准处罚。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必须要并处罚金,罚金标准同样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单位犯此罪的话,实行双罚制。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单位会被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员则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罚。总之,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且严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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