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到底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这个罪呀?是从行为、主体,还是其他方面判断呢?希望能详细讲讲构成要件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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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比如,土地该怎么转让、什么情况能转让,国家都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侵犯到这个客体。 其次是客观方面,一方面要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此罪属于情节犯。所谓情节严重,包含多种情况,比如多次实施本罪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牟取非法利益较大;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等。例如,多次偷偷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倒卖大量土地,就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然后是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凡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同样也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就是说,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满足相应条件,都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是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谋取利益,就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里的牟利不仅指获取金钱利益,还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比如为了升职、出国等目的。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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