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现在有点担心保证期间的问题。我不知道这个期间是怎么算的,也不清楚过了这个期间我还有没有保证责任。我想了解一下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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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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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就按照约定来;要是约定不合理或者没约定,那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比如,甲借给乙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乙的还款期限是2025年1月1日,但是甲和丙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丙的保证期间就是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往后算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六个月,甲再找丙,丙就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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