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是怎样规定的?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是我国税收政策中针对试点纳税人的一项重要规定。简单来说,它是指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按照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成本等因素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核定扣除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是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也就是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来计算。用公式表示就是: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参照法是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对于试点纳税人来说,准确理解和运用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政策,有助于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税收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相关数据,及时报送资料,以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