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许可案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明确了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好比你去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给你许可或者之后随意撤销你的许可,你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的确定也有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是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例如你申请一个项目的许可,是由下级机关初步审查后报上级批准,如果你对初步审查不通过不服,就可以以下级机关为被告起诉。 再者,关于证据规则。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保证了在诉讼中,相关证据能够充分呈现,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判决方式上也有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但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如果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些规定有助于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