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首先,它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项环节。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立项的过程是对社会需求、行政管理需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哪些事项需要通过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这就好比盖房子要先确定地基的位置和范围,只有合理立项,才能确保后续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其次,在起草方面也有明确要求。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一过程就像是烹饪一道美食,需要广泛收集食材,充分考虑不同人的口味和需求,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再者,审查环节是确保行政法规质量的关键。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主要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就像产品在出厂前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一样,行政法规送审稿也需要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才能保证其合法、合理、可行。依据该条例,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最后,决定与公布环节也有严格程序。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这就像是一场正式的发布会,经过前面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后,行政法规才能正式与公众见面,开始发挥其规范社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作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