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有哪些规定?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如果其有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就符合这一社会危险性条件。例如,一个多次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仍然有再次盗窃的可能,就可能被认定为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二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这包括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公共安全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可能造成的直接威胁。比如,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其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来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逮捕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被调查后,试图销毁作案工具或者威胁证人改变证言,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这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对这些人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他们受到伤害,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扬言要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这种情况就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五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自杀或者逃跑的企图,会导致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期间,多次试图逃跑,就可以认定其有这种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