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也不清楚具体流程和规定是怎样的。同时也不知道如果对执行异议结果不满意,申请复议又有啥要求。所以想了解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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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办理进行了详细规范。对于执行异议,根据该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例如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程序中,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裁定。总之,该规定为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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