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上游纸质发票是否需要抵扣联和发票联?
我跟上游企业有业务往来,现在需要把纸质发票退回去,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要把抵扣联和发票联都退给对方,想问下法律上对于退回上游纸质发票在联次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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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当涉及退回上游纸质发票时,对于是否需要抵扣联和发票联,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收征管规定,对于一般的发票退回情况,如果是在发票开具的当月,且对方尚未进行认证抵扣,此时若要退回发票,销售方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里通常就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因为发票联是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是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只有收回这两联,销售方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如果发票开具后已经跨月,或者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但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也是基于原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操作的,并且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正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中已经起到了相应作用。 所以,一般情况下退回上游纸质发票通常是需要收回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尤其是在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在处理发票退回事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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